一、涉動產(chǎn)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承租人先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此后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另行簽訂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該融資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觀點一認為,應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并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
觀點二認為,應區(qū)分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后,租賃物是否實際交付作相應處理。
【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zhuǎn)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針對上述情形,實踐中應作如下區(qū)分處理:
1、若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后,租賃物已經(jīng)實際交付,合同亦未約定價款付清之前所有權保留歸出賣人,則交付后所有權轉(zhuǎn)移,承租人已經(jīng)實際取得所有權,此時,三方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并按照借款法律關系處理。
2、若租賃物尚未實際交付,或租賃物雖已交付但原雙方買賣合同約定付清款項前所有權保留歸出賣人,此后三方另行簽訂買賣合同,出租人將貨款支付給出賣人,出賣人將已經(jīng)收取的承租人貨款退還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將已經(jīng)支付的貨款扣抵首付租金、保證金,出賣人再根據(jù)出租人的指示將物交付給承租人,應視為成立新的三方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替代、變更原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二、融資租賃糾紛中,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租賃物的,往往同時提出訴請要求支付已到期的租金,實踐中對于已到期租金的主張不盡相同,有要求計算到起訴日的,有審理中變更要求計算到開庭日的,也有要求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的,此時該如何處理?
觀點一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論終結前原告可變更訴訟請求,因此可以變更計算至開庭日。
觀點二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即便解除,但承租人仍實際占有租賃物,因此仍應計算租金至承租人實際返還租賃物之日。
觀點三認為,已到期租金的計算取決于雙方合同解除的時間,合同解除后,租金即不應再行計算。
【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三。已到期租金的計算取決于雙方合同解除的時間,合同解除后,租金即不應再行計算。在生效判決確定的租賃合同解除之日或雙方同意的解除日之前的已經(jīng)到期租金,出租人均有權主張。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繼續(xù)占有租賃物,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三、在承租人僅剩一期或少部分租金未付的情況下,對出租人訴請要求返還租賃物的請求應否支持?
觀點一認為,不應支持,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后通過回收租賃物等取得的利益,不應超出合同正常履行下所約定的期待利益,即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
觀點二認為,因融資租賃標的物以機器設備等生產(chǎn)設備為主,折舊率較高,應綜合租賃物的殘值予以確定,若殘值高于剩余租金和出租人損失或違約金部分的,超過部分應予以返還承租人。若低于,則出租人可取得所有權。
觀點三認為,評估人為增加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故在合同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租賃物仍然應歸出租人所有。
【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物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后通過回收租賃物等取得的利益,不應超出合同正常履行下所約定的期待利益,即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也就是說,出租人因收回租賃物所得到的,無論按所評估的公允價值,還是按公開拍賣的實際所得,都不直接歸出租人所有。這一所得必須與出租人這時的租金債權,即承租人尚未付清的租金及費用作比較。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所得小于或等于出租人的租金債權的部分時,才歸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債權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應返還給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清償。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首付租金金額通常較高,有的高達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但僅對應一個租期,是否金額過高?此時首付租金應否在融資總額中直接扣除?
觀點一認為,不應扣,因為沒有能與該金額相對應的合理租期,且扣除后就不能達到承租人要融資的金額,不合理。
觀點二認為,雖然首付租金金額較高且僅對應一個租期,但該約定未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但在首付租金金額過高的情況下,法院有權進行調(diào)整。
【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二。融資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首付租金金額和付款時間,雖首付租金金額較高且僅對應一個租期,但該約定未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且扣除后承租人從未提出異議,并支付其余租金,應視為同意。融資租賃合同非單純的租賃關系,應充分考慮其融資和融物結合的雙重特殊屬性,不能割裂。當然,對于首付租金占融資總額的比例是否過高,應結合首付租金、租期、總融資金額等進行綜合判斷;如確屬過高的情形,法院有權進行調(diào)整,以防當事人借融資為名行借貸之實。
五、融資租賃企業(yè)在起訴時對于保證金有不同的主張:有的主張保證金沖抵租金,有的主張沒收保證金,有的則不涉及保證金。對于保證金能否直接抵扣租金、可否沒收以及在承租人未到庭抗辯、出租人訴請未涉及保證金的情況下,法院是否依職權主動審查抵扣?
觀點一認為,應主動審查并沖抵租金,無論抗辯與否或訴請是否涉及。
觀點二認為,對于保證金的性質(zhì)和功能應當結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具體內(nèi)容來判斷。
【我們的傾向觀點和理由】同意觀點二。對于保證金的性質(zhì)和功能應當結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判斷。若合同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有權沒收保證金,融資租賃企業(yè)主張沒收保證金的,即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若融資租賃企業(yè)訴請保證金沖抵租金,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債的抵消規(guī)則予以處理。若融資租賃企業(yè)并未就保證金提出訴求,承租人抗辯保證金應沖抵欠付租金,屬債的抵消,法院應審查后予以沖抵。
在融資租賃企業(yè)未主張保證金沖抵租金,承租人未到庭抗辯保證金沖抵租金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對保證金有約定,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并按約定進行處理;如果合同對此未作約定,雖然保證金非訴請范圍,法官亦可根據(jù)案情行使釋明權,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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